全民健保藥品部分負擔措施

2007111218:37

全民健保藥品部分負擔措施

 1.保險對象持健保卡就醫,經醫師開立處方後,
    至醫院藥局、診所藥局、特約健保藥局拿
    藥,需依規定繳交藥品部分負擔.
 2.依全民建康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對
    象應自行負擔之藥品費用,應向特約醫院、
    診所、健保藥局繳納.

特約健保藥局免自行負擔範圍

 1.重大傷病.
 2.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3.牙醫門診診療服務.
 4.分娩、預防保建.
 5.至山地離島地區院所門診者.
 6.門診論病計酬項目.
 7.榮民及低收入戶等已有相關當位支付者.
 8.急診.
 9.其他符合本保險免部分負擔規定者,將由相
    關單位支付.  

應繳藥品部分負擔費用金額如下:











藥  費

藥費部分負擔

100元以下

0元

101~200元

20元

201~300元

40元

301~400元

60元

401~500元

80元

501元以上

100元

參考來源:http://www.drugsnet.com.tw/well/well.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