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辦理轉診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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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對象(以下簡稱病患)適當之醫療服務,以合理運用醫療資源,並考量醫療品質之維護、病患之便利及節約病患與醫療成本為前提,妥善辦理轉診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轉診作業原則:
(一) 特約醫院、診所辦理病患轉診事宜,應以符合醫療需要為原則。
(二) 轉診作業係採非強制原則,且不須逐級轉診。
(三) 特約醫院、診所應依本身專長、設備提供病患醫療服務,但因限於設備或專長不足,無法確定病患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患轉診。
(四) 轉診作業由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無論診所對醫院、醫院對診所或同層級之轉出、轉入,均屬轉診。
(五) 對於危急病患應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六) 特約醫院、診所對於須轉診之病患,除應依醫療法規定辦理外,並應填具轉診單(格式如附件),再行轉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七) 轉診之病患至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門診時,除繳驗保險憑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繳交(驗)轉診單,以利特約醫院、診所查驗。
(八) 特約醫院、診所於接受轉診病患後,應依醫療法之規定,將處理情形、建議事項或出院病歷摘要通知原診治之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因病情需要,須繼續在接受轉診之醫院、診所接受治療,應一併告知。
(九) 對於轉診病患病情已穩定或無須繼續再接受轉診醫院、診所治療而仍需追蹤治療之病患,應轉回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持續治療。
三、作業程序:
(一)特約醫院、診所轉診時:
1. 特約醫院、診所對於需轉診病患,請交付書面轉診單,並應註明病患基本資料、疾病診斷、治療建議、接受轉診之醫院、診所名稱、轉診單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依醫師專業認定填寫)及醫師簽章(以上資料屬轉診單之必要欄位);如同時採用電子轉診單時,應將電子轉診單傳輸至建議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
2. 如健保IC卡相關程式業已建置完成時,則請於轉診病患之健保IC卡註記及上傳病患轉診資料,並請追蹤轉診病患於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相關結果。
(二)特約醫院、診所接受轉診之病患時:
1. 病患轉診至特約醫院、診所時,應於轉診單有效期限內就醫(有效期限依轉診之醫院、診所醫師專業認定)。
2. 特約醫院、診所請於病患門診3日內,住院於14日內,將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通知原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如因病患病情需要,須繼續在接受轉診之醫院、診所治療時,請一併告知。
3. 轉診病患就醫當日,如健保IC卡相關程式業已建置完成時,則請於接受轉診病患之健保IC卡註記及上傳病患轉診資料(健保IC卡轉診登錄作業建置與實施之時程,將另行通知)。
4. 已無須繼續於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治療但仍須追蹤治療者,請予轉回原轉介之特約醫院、診所。
四、應行注意事項:
(一)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項轉診作業須知,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依「逕赴就醫」或「轉診」二類方式計收;急診部分負擔以一種方式計收:
1.未經轉診逕赴各層級就醫時,醫學中心計收360元、區域醫院計收240元、地區醫院計收80元、基層院所計收50元;如經轉診時,醫學中心計收210元、區域醫院計收140元、地區醫院計收50元、基層院所計收50元。
2. 急診部分負擔:
醫學中心計收450元、區域醫院計收300元、地區醫院計收150元、基層院所計收150元。
(二)轉診以書面之轉診單為準,未持用轉診單除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外,視為逕赴就醫。
(三)轉診單上的有效期限是由開立轉診單之醫師依專業決定,轉診單的有效期限,係屬轉診單之使用期限而非治療期限,轉診單限使用一次。
(四)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
(五)如病患未持轉診單轉診,則受理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將可免回覆原轉診之醫院、診所。
(六)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提供轉診病患之診療服務,如屬非可歸責之部分,則另依合約規定辦理。
(七)病患於無基層醫師執業之鄉鎮至醫院就醫,視同已經轉診,免加重部分負擔。
(八)離島居民持轉診單回台就醫,仍以一次就醫免收部分負擔為限。
(九)無論為轉出或轉回之轉診單第三聯(特約醫院、診所留存聯),特約醫院、診所應併入轉診病患之病歷備查。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特約醫院、診所接受轉入或辦理轉出之人次與未經轉診之人次比例異常者,列為本保險追蹤輔導對象。
(二)牙醫、中醫部門如轉介病患至西醫部門,因牙醫、中醫部門與西醫部門屬不同體系,不適用西醫部門之部分負擔規定,即牙醫、中醫部門轉介病患至西醫部門,不適用西醫部門門診部分負擔轉診之減免規定。
(三)非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將病患轉診至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就醫,不適用西醫部門門診部分負擔減免之規定。
轉診規定
保險對象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由於特約醫院或診所限於設備和專長,無法確定保險對象的病因,或無法提供完整的治療或所需要的檢查時,應該填具病歷摘要和轉診單,交給保險對象轉診。但病情危急時,應該先作適當的急救處置,才可轉診;如情況需要,應該通知接受轉診的醫院預先準備。
特約醫院或診所在接受轉診的保險對象後,應依醫療法的規定,門診在三天內,住院在十四天內,把處理情形和建議事項通知原轉介的特約醫院或診所。如果由於病情需要,須在接受轉診的醫院或診所繼續接受治療,也應一併告訴保險對象。對於已經不需要在該醫院或診所繼續治療,但仍須追綜治療的保險對象,應該轉回原轉介的特約醫院或診所。
參考來源:
主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辦理轉診作業須知」,並自94年11月1日起適用。
公告事項:修正後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辦理轉診作業須知」,詳如附件。
附件:
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發布日期:094.10.18
健保醫字第09400291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