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2008042816:54

我二哥兒子存摺被詐騙集團利用,請教要如何救他,二哥兒子是被朋友的朋友假借缺錢朋友要匯錢給他,借走他的存摺和提款卡及密碼,現在台北法院傳票彰化法院傳票陸續要約談,把我二嫂及小孩嚇到了..不知該如何?

這位學姊詢問我法律相關問題~~~>但是我沒有什麼法律常識,所以就幫學姊找了些相關的網站

服務項目

一、本會服務項目:
依法律扶助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法律諮詢。

調解、和解。

法律文件撰擬。

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其它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其它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法律諮詢項目,本會目前原則上不予扶助,但如因地方資源不足等因素,民眾無處可諮詢者(如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等較偏遠地區),仍得為之。)


二、本會法定辦理事項如下:

訂定、修正法律扶助辦法。

規劃、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推廣法律扶助教育。

受理政府機關或其它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掌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其它法律扶助事宜。


三、本會各分會法定辦理事項如下:

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准駁、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律師酬金及其它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

受扶助人與擔任法律扶助者間爭議之調解。

協助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

執行董事會交辦事項及其它法律扶助事項。


四、其他工作事項

()、轉介制度

轉介至本會:目前本會與法院及社會團體均建立有轉介機制,如法院或社會團體發現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個案,即可填寫轉介單轉介至本會。

自本會轉介出:如本會發現有需要非法律扶助之特殊協助之個案,亦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請該單位協助處理。

()、受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0條第5款之規定,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包括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之法律扶助工作;目前本會已有台北律師公會委託辦理義務辯護相關法律扶助工作。

法律扶助申請及審查流程      l   我要看流程圖>> l

一、受理階段:( 原則上採電話預約優先辦法)

()提出申請:申請人親自至各分會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理至各分會申請。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身分證明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須附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以確認申請人的扶養或受扶養人數。

無資力者證明:全戶(含申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二份清單需向國稅局申請),或可證明為低收入戶之文件資料;其它資力證明文件。

相關官司案件之資料。

()工作人員整理無資力者相關資料。

二、初審階段:主審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與申請人面談。

三、審查階段:

()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

是否淮許法律扶助。

是全部扶助或部份扶助。

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訴訟代理、狀紙撰寫、調解或和解之代理)

扶助律師之酬金數額。

部份扶助之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費用及繳納期限。

()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另以傳真及限時專送信函通知扶助律師。

四、覆議階段:

()申請人於收到決定通知三十日內,若對決定不服可提起覆議。

()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

()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扶助階段:

()通知律師:工作人員應於審查決定當日指派律師進行扶助事宜。

()律師提供扶助: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

參考來源:

1.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2.http://blog.roodo.com/laf

3.http://www.npo.org.tw/NPOInfo/list.asp?OrgID=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