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健康保險法爭議條文一覽表 ****
行政院版條文 |
爭議點 |
衛生署回應 |
第2條 所得總額之定義 |
應納入資本利得 |
費基計算須仰賴財政部協助,但資本利得非現行實務下可查得的所得資料。 |
第4條 監理委員會 整合現行費用協定委員會與監理委員會(兩會合一),落實由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與付費者代表協商之精神。 |
監理代表應公開遴選、會議資料公開 |
【衛生署已修正】 n 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 n 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第17條 政府應分擔的保險費 政府應擔負之保險費補助款×【1+(近三年名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成長率+近三年全國個人醫療保健支出平均成長率/2-政府對保費補助金額】 |
政府是健保財務的安全閥,至少應負擔35%下限 |
【衛生署已修正】 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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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同成分或功能類別的藥物,被保險人經選用後自付差額。 |
最終只有經濟強勢者能享受到補助,違背健保照顧民眾不分貧富的公平性;不應將判斷使用昂貴新藥與否的責任,拋給資訊弱勢的民眾。 |
差額負擔是否應該是健保中被鼓勵的制度,衛生署已深入評估差額負擔對民眾的影響,盡可能減少衝擊的方向處理。 |
第70條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
醫療品質「陽光法案」,除健保給付項目,非健保項目醫療品質資訊也須全部公開。 |
【衛生署已修正】 醫療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監理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
第77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報、申退醫療費者,得在應領費用中扣除。「情節重大」者,應予公告周知。 |
公告不能僅限於情節重大者,且標準不明、罰則太輕,無法達到嚇阻效果。 |
【衛生署已修正】 Ø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Ø 於說明欄明確界定不正當行為。 Ø 罰鍰加重到2至20倍。 |
醫改會公布新聞:
立法院衛環會初審通過振奮人心二代健保修法條文一覽表
醫改會建議 |
衛環會委員初審通過結果 |
政院版第34、35、94條: Ø 政府對於未繳清保險費、滯納金、部分負擔的民眾應主動關懷、提供協助。 Ø 取消以鎖卡作為追討保費的手段。 |
Ø 民眾未付清保險費之滯納金上限自15%調降為5%。 Ø 未來對於欠費民眾,應由健保局會同各縣市社會局主動調查、協助申請貸款或其他社福資源。 Ø 經健保局查證及輔導後,有付費能力、惡意不繳的欠費民眾,健保局才能以鎖卡方式處罰之(家暴受害人不在此限)。 Ø 相較過去雖有進步,但醫改會仍認為應全面取消鎖卡制度,才能預防弱勢民眾就醫悲劇再度發生 |
政院版第4、39、58條: Ø 健保決策會議均應: 1. 對等協商 2. 利益迴避 3. 會議議程、會議實錄公開 |
Ø 除最具爭議、權責最大的監理會條文遭保留外,醫療給付協議會議、藥物給付協議會議、總額支付委員會均已通過醫改會建議之三大原則。 Ø 公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供審議委員及民眾參考。 |
政院版第48條: Ø 將掛號費納入健保給付 |
Ø 雖未納入健保,但附帶決議訂出掛號費150元的上限規定。 |
政院版第64、81條: Ø 健保局應每年查察健保病床設置比例 Ø 健保病床不足者,應依不足床數罰鍰 |
Ø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佈保險病床使用情形、健保局每月公佈保險病床設置比例並按季查察 Ø 健保病床不足者,每不足一床即罰鍰1~5萬,並應令其限期改善。 |
政院版第68條: Ø 應確保民眾取得處方、自由選擇調劑處所的權益。 |
Ø 特約醫療機構提供民眾診療服務後,「應」交付處方箋,讓民眾可自行選擇於符合規定之特約醫療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
政院版第69條: Ø 特約醫院及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之特約診所應向健保局提報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健保局並應公開之。 Ø 財務報表類別應包括: 1. 資產負債表 2. 收支餘絀表 3. 淨值變動表 4. 現金流量表 5. 醫務收入明細表 6. 醫務成本明細表 7.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 |
Ø 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之特約醫療機構,應於一定期限內向健保局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查單位審查之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財務報告,健保局並應公開。 Ø 一定數額及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提監理會通過,報衛生署核定。 Ø 財務報告類別至少包括: 1. 資產負債表 2. 收支餘絀表 3. 淨值變動表 4. 現金流量表 5. 醫務收入明細表 6. 醫務成本明細表 |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