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多了一條人行穿越線之後...(((瞭解自己的權益)))

2009082917:09

***  大家可以思考這條行穿線到底該不該畫??  ***

老王已經78歲了,每天早上他就從他家穿越 10公尺 的馬路到對街早餐店去買燒餅油條,數十年如一日。(如圖上深藍色線條)

可不知那一天,巷子口忽然給畫上了一條行穿線。這條行穿線離老王家不遠不近,而且老王就買個早餐。如果你是老王,你捫心自問,你真的會像紅線一般這樣子過街嗎?可能有人說「會」,那我給您鼓掌拍拍手,您是標準的聖人。可是,老王還是一樣循著藍色軌跡來回。

有這麼個一天,就在買早餐的路程中,老王遇到一輛車子,他就再也沒辦法買早餐了。傷心的家屬哭紅了眼,要車輛駕駛賠償。車輛駕駛也難過到不行,頻頻賠罪,結果處理肇事的員警一來,量了量肇事地點和路口的距離, 80公尺 。原本要負大半肇事責任的車輛,變 成王老先生要負大半肇事責任,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問題:

1.假如這條 10公尺 的巷道沒有行穿線的話,那麼老王是可以在路段中穿越的,但要注意左右來車。發生肇事,駕駛、老王都有肇事責任

2.這條 10公尺 的巷道畫了行穿線之後老王的行為變成「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也就是不可以在行穿線 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馬路。發生肇事,老王要負絕大的肇事責任

3.小路口到底該不該畫行穿線有很多的討論,行人走在行穿線上有絕對的優先權,一旦畫了之後,行人一定要使用才受到保護,同時它也會排除其範圍內 100公尺自由穿越的權利,所以通常用於有號誌管制、繪有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限等路口。而和日常生活緊密連繫的小巷口是不是要畫行穿線?這恐怕見仁見智了,如果只是要提車輛注意,黃網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 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 如果 100M處有行人穿越道 ~ 該行人的過失責任應該大於肇禍車輛! 若有警方處理的話,雙方可於三十日後向警方申領「交通事故責任初判分析表」以更清楚確認雙方的過失責任;因為車禍事故是以「路權」來判定雙方過失責任的比例的!

* 以陳述的事實狀態來說 ~ 雙方都有受傷且有過失,因此雙方有「刑事過失傷害罪」的風險!行人若堅持提出看護費用,雖說強制險可申請$1,000/每日,但也得憑醫師診斷證明之認定為主、且最高申請為三十日;若行人仍要肇事者支付申請看護的差價費用時($2,200/每日....是行情)並無不可!

* 建議 ~ 雙方可以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將雙方可以承擔的民事賠償做一番協商,若堅持各自立場而談判不成時,演變成相互提出告訴的話,肇事者應該贏面比較多

* 提供以下資訊僅供參考 *

[刑事過失傷害 + 民事損害賠償]交通意外事故若有人受有體傷時,有過失責任的一方就必須承擔「刑事過失傷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雙方責任比例是依據肇事鑑定的判定來論)

1.刑事過失傷害(六個月內提出) ~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

2.民事損害賠償(兩年內行使) ~ 包括受害人「體傷/殘廢 + 財物損失」

[民事賠償請求項目]賠償基準以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重大的參考依據:

「診斷證明書」 ~ 務必請求醫師於出院時囑咐:「建議xx時間的門診復健,或xx時間的居家休養....」,並 向 醫師表示是「申請保險理賠」用的。

(1) ~ (3) 強制險可獲得補償:

(1)所有醫療及診斷費用 ~ 有執照之公私立醫療院所開立的單據。

(2)看護費用 ~ 並不因為家屬自顧傷患而得以免除哦!(強制險僅補償30日以$1,000/每日,但行情行情是$2,200/每日)

(3)交通費用 ~ 出院後繼續復健及門診時往返醫院所需的交通費用。

(4) ~ (6) 強制險無法補償;得由有過失責任的駕駛賠償(或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來理賠)

(4)自療費用 ~ 出院後的診療至完全康復(復健期間)之合理期間內,傷者所必要的醫療費用及其他自療所需的費用。(如鈣片、營養補給品等得以列入)

(5)精神慰藉金(或喪葬費用)  ~ 參考傷者的工作收入、扶養家屬生活情況等,加害行為所受的精神上的痛苦,非傷者本人是無從體會的。

(6)無法工作的損失補償 ~ 依傷者的扣繳憑單為參考依據。

(7)其他財產損失 ~ 因意外事故之財產上的損失。(含合理拖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