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

2009062421:49
相關公告, 現行法規, 97 年 3 月 26 日最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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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

環署廢字第0970021484號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70021484號

主旨:

公告「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1. 一、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1. (一)水銀體溫計:本體內含水銀,可供量測攝氏三十五度至攝氏四十二度之體溫量測計。

    2. (二)輸入業:指從事水銀體溫計輸入之業者。

    3. (三)販賣業:指從事水銀體溫計批發、零售或贈送之業者;醫療機構從事水銀體溫計批發、零售或贈送者,亦屬之。

    4. (四)醫療機構: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2. 二、水銀體溫計禁止輸入。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前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水銀體溫計輸入許可證明文件之業者,於該證件有效期限內輸入之水銀體溫計,不在此限。

  3. 三、水銀體溫計禁止販賣。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前販賣與醫療機構者,不在此限。

  4. 四、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輸入、販賣場所或醫療機構內檢查水銀體溫計之輸入或販賣情形,並得命其提供上述相關資料,輸入業、販賣業或醫療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