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簽證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

2010031113:26

地區: 歐洲地區

國家(英文) Europe-Schengen Visa

國家概述:申根公約國2001325起由10國增為15國,即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義大利、希臘、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及冰島,20071221起捷克、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馬爾他、斯洛維尼亞9國正式成為申根公約會員國,瑞士自20081212起正式實施申根公約,共25國。目前申根公約實施範圍僅及於3個月以下之一般人士旅遊簽證,原則上,凡條件符合者,可一證照通行25國,但亦非毫無限制,一體適用,各當事國政府仍得視特殊 情況保留若干行政裁量權。發布日期: 2009/6/3

【相關資訊僅供參考,有關規定仍應以各國駐我國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或其外交部公布者為準。駐台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名錄請參考外交部全球資訊網(www.mofa.gov.tw)外交資訊。】

  1. 查申根簽證分為5種:
    A類 
    為機場轉機簽證(不得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依申根簽證相關規定,自非申根地區進入申根地區,如在申根地區二點()以上轉機赴其他非申根地區,雖不入境申根地區,仍須申請A類簽證)
    B類 
    為過境簽證(可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多次須申請特許),停留期限為5天。
    C類 
    為短期停留簽證(可適用多個申根國),一次或多次,停留期限為90天。
    D類 
    為單一國家長期停留簽證(僅可使用於單一國家),一次或多次,簽證效期3個月至1年不等,入境後須申請當地國之居留證,並可持居留證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短期停留(不限天數,惟不得超過居留證效期)。未取得當地居留證前,不可赴其他申根國家,持單次入境之D類簽證,出境後擬再入境,須重新申辦簽證。
    D+C
      為合併長期單一國家簽證(D)與短期多國簽證(C),惟短期多國申根簽證(C)之效期至多90天,期滿後僅長期單一國家簽證(D)有效。
  2. 國人倘於申根國家轉機二次以上且轉機僅發生於各該國同一機場,但不入境各該國,原則上僅需申辦A類機場轉機簽證即可,惟倘遇國與國間之轉機需透過其中一國之第二個機場進行(例如:國人擬由台灣經法國、葡萄牙前往聖多美普林西比,其自台北飛抵巴黎戴高樂機場後,需入境搭乘接駁巴士轉赴法國ORLY機場始有班機飛往葡萄牙里斯本,嗣飛往聖多美普林西比),則被視為將入境該國,在此一情況下則需申請B類過境簽證。僅持D類簽證者不得經由其他申根國家轉機出境,必須直接自簽發國出境。 
  3. 鑒於國人對前揭申根簽證規定並不熟悉,日前曾發生持D+C類簽證之我留義學生,在義大利停留超過90天,所持之C類短期多國簽證已失效,僅D類單一國家長期簽證仍有效,該生於未取得義國居留證前赴德國旅遊,故被遣返義大利。另有國人自香港過境巴黎,擬取道布拉格前往馬其頓,因未申獲申根過境簽證,被留置於巴黎機場,必須另購取道其他非申根國家之機票前往其目的地。
  4. 取得申根簽證後,請逐一檢查各欄位或至少檢查:(一)適用國家(全部申根國或部分或單一國家);(二)簽證類別是否與出國目的相符;(三)單次或多次入境;(四)停留總天數(與有效期限並非一致);並請依據申獲之簽證種類及期限進出申根國家。

違反相關簽證規定之申訴程序

倘於歐盟海關不慎因簽證效期不足或違反相關簽證規定時,歐盟海關之處置方式,在實務上有:執行遣返()動作、登錄拒絕入境紀錄、處以罰款。當違反規定遭科以罰款時,需當場繳付;倘對海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擬提出申訴,建議儘可能當場繳付申訴費,並於返國後依規定向該國海關提出行政申訴,委婉說明違反規定理由,以爭取註銷日後不得入境之紀錄或獲得較輕之處分;如返國後再行匯款繳交申訴費,常因國際間匯款扣除高額手續費,致產生所繳申訴費少於規定金額(一般為30歐元),將不利違規者進行申訴爭取獲得較輕處罰之機率,建議儘量於歐盟境內繳付,於回國後再書寫申訴函寄回相關海關。

 

其它

  1. 國人赴申根國家旅遊,倘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則須申請多次申根簽證。由於申根多次入境簽證費用較單次為高, 近有部份國人為節省費用,僅申辦單次入境簽證赴歐旅遊,途中離開申根國家後即無法再入境申根國家;另請避免於申根簽證效期生效前抵達申根國家國際機場,以免遭拒入境。在此,籲請國人赴歐旅行特別注意此節。
  2. 目前在我國核發申根共同簽證之歐洲國家駐台機構有:比利時(兼代盧森堡簽證)、荷蘭、法國、德國、奧地利、義大利、西班牙(兼代辦赴希臘簽證)、丹麥(兼代辦赴挪威簽證)、瑞典(兼代辦赴芬蘭簽證),(希臘已停辦國人赴希之落地簽證)、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波蘭、瑞士。
  3. 凡至申根國家旅遊應注意:()開出機票之日期必須早於簽證日期,如因改換班機,務必持有原班機之證明,諸如電腦訂位號碼、抵離班機次等資料;()確認訂妥旅館,尤其須注意登記姓名應與護照相同;()持有足夠生活費之現金或出示有效之信用卡;()應隨身攜帶附有照片之全民健保卡;()隨身攜帶我駐外各館處之急難救助電話號碼以備急需。
  4. 國人向申根國家駐台單位申請簽證時,請依(1)最先入境停留國;或(2)停留時間最長國家之駐台單位提出申請核發,以免遭拒絕入境。倘遇詢問時,即依上述(1)(2)項考量,據實以答即可。
  5. 倘需於申根國家轉機前往非申根國家,仍宜持有效申根簽證;確認所持申根簽證,係由最先入境停留國或入境最長國所核發,行前最好先與旅行社或駐台機構查明確認,以免發生旅途不便與困擾。
  6. 持申根簽證擬入境申根簽約國之旅客,應於簽證效期內入、出境。發布日期:2010/2/22

觀光簽證

 項 目

 需準備資料

數量

 申請表

英文固定表格,需申請人親自簽名與護照簽名相符

 1

 相片

6個月內拍攝之2(白底背景)彩色照片(勿用黑白大頭照)

 2

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9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正本,(至少需有一空白頁,簽名欄需持照人簽名

 1

中華民國身份證影本

需正反面

 1

英文存款證明正本

兩周內申請之英文存款證明(新台幣10萬以上)

 1

名片

有職業者需附名片or在職證明or學生證影本or服務證影本

 1

英文訂位記錄

英文訂位記錄或來回機票影本

 1

父母親出國同意書

此表格由簽證國處提供1.未滿18歲之申請人與父母親同行者需附並由父母親筆簽名.2.父母雙方或一方位同行之未成年申請者需附上,(並由父母親簽名須經公證單位公證,或由父母親攜帶身分證至辦事處填寫)

 0

英文戶籍謄本

未滿18歲之申請人.若尚未請領身分證,需附上(請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

 1

旅客基本資料表

填寫申請人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職稱,現在住家地址/電話,基本資料必須正確,辦事處會抽查,請勿造假.

 1

英文訂房證明

確認之旅館訂房證明,若探親訪友需親友向當地市政府申請之住宿邀請證明正本及提供當地有親友姓名/住家地址/電話

 1

舊護照

有舊護照者必須附上,無舊護照或無法提供舊護照者請至入出境管理局補刷歷次入出境資料

 1

歷年入出境證明

新辦護照或舊照遺失者需另附

 1

邀請函

前往目的為商務者需另附

 0

公司保證信

前往目的為商務者需另附

 0

                                              注意事項星期六/日不算工作天

本人不在台灣不能在台灣辦簽證文件齊全並不代表一定可以取得簽證,必要時簽證組得以要求額外資料,若簽證被拒,費用不退還,若申請人不在國內,不可將護照寄回台灣申請簽證,旅客若於一年之內停留台灣不足半年者,不論工作或唸書或依親,皆無法在台灣申請簽證,所附文件將不歸還申請人,請留底以便出示申根國家機場航警局備查,200711起簽證費調漲,資料及簽證費用將隨各國領事館變動恕不另行通知,以申請新價為準,若遇辦事處公共假期或不可抗立之因素(例颱風..)將延後發證,持台灣護照,但旅居國外之民眾,需詳載國外通訊方式,並附上國外居留証影本(台胞證除外)

參考來源: 1.賈斯柏的遊藝製造 2.歐洲自助旅行充電站論壇 3.維基百科4.Hello UK
5.歐洲簽證要件&費用